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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任免权,在服从中接受监督
任免权是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它从组织上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实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体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与党管干部原则是一致的。人大通过任免检察干部来行使监督权,充分体现了其任免工作的民主与神圣,有利于增强受任检察干部的责任感,强化国家公仆意识。实践证明,经人大任免的检察于部,大多都是业务上的能手,各内设部门的骨干,体现了人大任免权的公正、权威和正确性。如有的检察人员因为违反纪律,甚至违法,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予任命或免职,检察机关必须尊重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总之,检察机关要不断健全完善接受监督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规范,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落到实处,从而保证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毕节进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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