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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其目的在于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通过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可以发现现有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修订和完善的建议及意见,提高立法水平和质量;通过执法检查,可以监督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贯彻立法的宗旨,实现立法意图。法律的实施主要是靠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工作中贯彻实施。实施情况的好与否,要靠各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才能作出评价。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通过执法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对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回顾和自查,总结执法工作中取得的好的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执法监督活动的措施;通过执法检查,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发现检察机关在自身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促使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过程中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通过对检察机关办理某类案件的专项执法检查,可以促使检察机关发现某部法律在检察环节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便于上级检察机关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和规范,对下级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确保法律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的贯彻实施。为了实现上述目的,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每年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召开座谈会,向其通报开展检察工作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四、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案件,通过办案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位,组织上领导指挥到位。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矛盾,因为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又有明确的界定。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不是检察机关,不能代替检察机关办理“个案”。为此,检察机关认真办理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就能从办案中体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从近年来的检察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对待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个案”非常重视,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实践中,对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案件,通常用《检察长督办令》的方式,督促本院有关业务部门限期办理。根据《检察长督办令》规定的时限,定期不定期加以督促,最后将调查结论形成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人大常委会。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办案机制,保证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每一件案件,都能在规定的时间依法办结,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做到党委满意、人大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检察机关对人大交办的案件,高度重视,做到快查快结,就能从办案中体现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人大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方式也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检察机关必须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认识,牢固树立尊重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代表的理念,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机关在人大的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此外,在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来,聘请个别有法律工作经历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监督员,与其他人民监督员一道,对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撤销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评议,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也是检察机关从办案中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体现。
五、认真接受人大代表的询问和质询,在询问和质询中接受监督
询问和质询是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检察机关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检察机关做出说明、解释的活动。《监督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质询权。《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询问和质询虽然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行为,但《监督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依法采取其他行动,如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就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组织执法检查等。因此,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检察机关在对待询问和质询的问题上,不能停留在被动接受的层面上,要通过邀请人大常委会人员视察、座谈、向人大代表汇报近期检察工作情况等方式,虚心接受询问和质询,确保检察工作透明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