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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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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答复市人大代表建议时,应附寄《市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

第十二条  市人大代表收到承办单位的答复后,应认真审阅,并填写《市人大代表建议办复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

市人大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动与有关代表联系,听取意见,认真研究,再作办理,于重新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代表建议不满意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第十三条  市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掌握进度,加强督办和检查。对建议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十四条  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及有关工作部门,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作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对不尊重代表权利,办理代表建议不负责的单位和人员,在查明事实后给予通报批评和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选举任命联络委员会,必须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的情况,并在大会期间将办理情况印发代表。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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